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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 根据中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转发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优化设置意见》的通知(豫高法组〔2022〕103号),现将我院人民法庭更名情况通知如下: 巩义市人民法院竹林中心人民法庭更名为巩义市人民法院竹林人民法庭; 巩义市人民法院大峪沟中心人民法庭更名为巩义市人民法院大峪沟人民法庭; 巩义市人民法院城区中心人民法庭更名为巩义市人民法院城区人民法庭; 巩义市人民法院河洛中心人民法庭更名为巩义市人民法院河洛人民法庭; 巩义市人民法院回郭镇中心人民法庭更名为巩义市人民法院回郭镇人民法庭; 巩义市人民法院永安中心人民法庭更名为巩义市人民法院永安人民法庭; 巩义市人民法院涉村中心人民法庭更名为巩义市人民法院涉村人民法庭。 特此公告 巩义市人民法院 2022年08月25日
        · 河南省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法院诉讼费用管理,规范诉讼费用交纳、退回及减缓免流程,做到应收尽收、应退尽退、应追尽追,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诉讼费用收取 第一条 立案部门对当事人的起诉登记立案后,应向当事人发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应载明交费账户信息、交费金额、交费方式、交费时限等,并明确告知起诉人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的后果。 第二条 立案部门在登记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判庭移送起诉材料。审判庭办案法官接收起诉材料后应认真核对诉讼费用交纳情况,对于未按《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由于立案部门原因未向起诉人按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而造成起诉人未交费的,应由立案庭查证是否为系统原因导致当事人未能缴费,如并非当事人主观原因导致,立案庭应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再次发送缴费链接,并提醒当事人缴费。 第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办案法官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在七日内交纳相应诉讼费用。 第四条 送达纸质《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或送达回证的邮寄凭证应随案卷材料移送。 第五条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一审办案法官收到上诉状后,应当通过书面或者电子送达方式通知上诉人按照规定时限向二审法院预交相应数额的诉讼费用,同时要求上诉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预先准确填写并认真核对该案办理诉讼费退付时使用的单位账户信息或个人社保卡或一类银行卡的账户信息,以及有效的联系电话,随案件材料移送二审法院。 第六条 二审法院立案庭收到一审法院移送案件后,依法登记立案,并按照职能分工通过电脑或者人工将案件随机分给相应审判庭的法官办理。登记立案的同时,应当审查是否已经通知上诉人预交诉讼费用以及预留退费账户信息。经审查,未通知上诉人预交诉讼费用、需要补交诉讼费用或上诉人未填写预留退费账户信息的,立案部门应当直接通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及时补充填写预留退费账户信息或由法官根据案卷材料自行填写。同时,立案部门通知一审法院就此事作出书面说明,立案部门不能以此为由不予立案或拖延立案,更不得将案件退回一审法院。 第七条 办案法官收到案件后,应当核实上诉人是否交纳诉讼费用。上诉人没有交纳或者交纳部分诉讼费用的,办案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通知上诉人交款。过交费期限而当事人仍未交费的,办案法官依法作出裁定,不得以此为由延长审限或扣除审限。上诉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应依法及时审查决定,审查时间应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章诉讼费用退还 第八条 诉讼费用退还应当坚持“一次、全案、全额”退费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和裁判结果需要向当事人退还预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法官或审判辅助人员及时办理。具体标准如下: (一)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预交的诉讼费用。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9条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二)按二审程序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7条之规定,全部退还预交的二审诉讼费用;再审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二审法院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原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按二审程序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8条、第27条之规定,全部退还预交的诉讼费用。 (四)多方上诉的,除法律文书载明的由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费外,退还其他不应由当事人承担部分的诉讼费;一审案件判决后,反诉一方当事人就反诉的诉讼请求上诉的,反诉费的交纳,二审法院应减半收取。 (五)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一、二审裁判,直接改判的,根据裁判结果决定是否应当退还上诉人交纳的诉讼费用;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全部退还上诉人交纳的诉讼费用。 (六)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案件需要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的,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或者通过非税系统进行线上诉讼费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已经在应移送的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在原审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七)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诉讼费用应当予以退还,该费用与刑事案件相关的,应当一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经交纳的案件诉讼费用不予退还。 (八)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九)诉讼费用由未交纳诉讼费或者交纳金额不足的当事人负担的,承办法官应当正常为应退付诉讼费的当事人办理退费。 (十)其他依法应当退费的情形。 第九条裁判文书生效后,办案法官或审判辅助人员应当对应退诉讼费用进行结算,网上或者手工填写相关诉讼费用结算单据,经审判长审核后加盖业务庭章,在线推送或者人工报送至财务部门复核。财务部门按照退费办理流程,通过上诉人预留账户退回上诉人。 第三章诉讼费用追缴 第十条 裁判文书生效后,办案法官应及时向需要补交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发出《诉讼费用补交通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因不按要求缴费或缴费后不向办案法官提供缴费信息而造成该案转入执行的相关后果,与法律文书一起送达相关当事人,督促当事人补交诉讼费用。 对于应退还诉讼费用的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自愿承担诉讼费用,或者同意未交纳或者需要补交诉讼费用的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其支付案件诉讼费用的,法院不再对该案诉讼费用进行退费和追缴。对上述情形,应当在案件审理环节就该问题进行询问并载入笔录,或者由应退还诉讼费用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正式说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当事人签名。 第十一条 诉讼费用补交通知书的送达回执需在结案时上传到案件信息系统,作为结案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办案法官发出补缴通知书后,当事人如期交费并告知办案法官交费信息的,办案法官或审判辅助人员通知当事人或代为到诉讼服务中心开具财政票据;如当事人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或者当事人按时交纳诉讼费后不告知办案法官交费信息的,在无法确认当事人是否补交诉讼费的情况下,办案法官应当将补交通知书副本、案件移送函、生效法律文书原件、送达回证及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件移送立案庭登记,由立案庭审核后转一审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法官应当向被执行人开具交款通知书,注明诉讼案件案号,由被执行人将被执行款项交入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被执行人拒不交纳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措施穷尽,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符合终本执行程序条件的,方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法定情形的,应当终结执行。 第四章诉讼费用减、缓、免等司法救助办理 第十四条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申请,案件材料移送审判庭前递交的,由立案部门审查处理;案件材料移送审判庭后递交的,由审判庭审查处理。 第十五条免交诉讼费用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交诉讼费用: (一)当事人系残疾人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供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二十条 对于司法救助申请,负责审查材料的法官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决定。 经审查予以批准的,批准内容应具体明确,并作出准予减、缓、免交诉讼费用通知后送达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具体理由,由承办法官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批,及时将不准予减、缓、免交诉讼费用通知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由办案法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含执行费)的,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由办案法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分管院领导初审后,报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副院长审批。 第五章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诉讼费用的交纳、退付过程中,存入的账户,使用的票据,依托的收、付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退付资金来源,退付的资金额度,会计核算手续等,由财政、审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诉讼费收取、退付和司法救助审批工作中,存在违规收付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一类银行卡”是指在银行办理的全功能账户借记卡,其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印发后国家又出台诉讼费用管理新规定时,依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中级法院在本辖区内可制定实施细则。
        · 河南法院网上立案流程说明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河南法院案件猛增,已连续两年突破百万大关。当事群众往往需要排长队、往返多次,才能完成立案手续。针对这些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专业研发,开通了网上立案服务窗口。 网上立案,就是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在网上提交申请立案材料,法院立案部门对申请立案材料进行审核,并把审核结果反馈给申请者。 当事人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网址http://ssfw.dnwxkj.com)就可以完成立案申请。网上立案申请经受理法院立案法官审核通过后,由立案法官分派给业务庭室受理,系统会自动发送受理短信告知当事人。未通过立案审核的案件,系统会于次日自动发送短信告知当事人案件未受理的原因。案件受理后,当事人若逾期不交费,业务庭室将按撤诉处理。 网上立案不受时间限制,全天候24小时向社会开放,“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申请人就可以直接登录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进行网上立案。” 如果立案材料不齐全,还能通过网上立案平台进行补齐或更正,真正“让信息化多服务、人民群众少跑腿”。 由于我省法院网上立案系统的研发刚刚起步,目前,网上立案暂适用于民事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和行政起诉、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等五类案件。其他类型和程序的案件会在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进来,比如刑事自诉、国家赔偿等案件。登录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就可看到“网上立案”板块,“如果信息、材料都存放在手机,直接用手机也可完成申请流程。”交费方式也很方便。当事人应于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短信之日起7日内,按照短信提示的应交金额、户名、账号、开户行等信息,使用网银、支付宝等方式来转账交费。 【流程】 (一)立案申请人 1.输入网址http://ssfw.dnwxkj.com打开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点击“网上立案”; 2.当事人第一次网上申请立案,需点击“注册”,成为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用户,即可登录进入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律师点击“律师登录专用通道”,输入执业证号、手机号等后登录进入河南法院律师服务平台; 3.点击创建网上立案,依次选择法院、案件类型、申请类型后,点击阅读并同意立案须知进入网上立案; 4.填写原告、被告、申请人、证人等当事人信息; 5.上传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电子材料; 6.点击“提交”完成递交诉讼申请。申请会传入法院内网,待受理法院立案法官审核。 (二)立案法官 1.立案法官登录审判流程系统,查看立案申请; 2.浏览网上提交来的当事人、证据、起诉状等信息,对立案申请进行审核; 3.对诉讼材料提交不全或内容有误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由审核人给予“不通过”的审核意见,系统会于次日自动发送短信告知立案申请人案件并未受理以及审核不通过的原因。 对于诉讼材料齐全、内容真实的申请,由审核人给予“立案通过”的审核意见,后续待立案法官完善立案信息,提交立案审批。立案审批通过后由立案法官将案件分派给业务庭室办理。同时,系统会自动发送短信告知立案申请人案件已受理,当事人应及时交费。交费后,通过网上立案服务平台将银行缴存凭证(含网上转账电子回执的照片或截图等)上传反馈法院。若逾期不交费,由业务庭室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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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巩义市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巩义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巩义市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附件:巩义市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汇总表 第一部分 巩义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巩义市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巩义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接受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主要职责有: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本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受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提起申诉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 (三)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对法律规定、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指导基层法庭工作。 (六)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院财务、专项投资的计划管理及分配。 (八)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九)做好本院行政、后勤事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一)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二)承办其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巩义市人民法院预算单位构成 巩义市人民法院规格为一级预算单位,内设机构10个,分别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机关党委)、综合办公室(督察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 巩义市人民法院没有院属单位。 巩义市人民法院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单位,2021年作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因是首次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相关工作尚待理顺,院所属单位预算暂统一编入院机关,本次公开预算数据既包括院机关,也包括所属单位,未做区分。 第二部分 巩义市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巩义市人民法院2021 年收入总计5654.8万元,支出总计5654.8万元。与2020年预算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7659.77万元,下降57.53%。主要原因是:巩义市人民法院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单位,2021年作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经费保障渠道发生了变化,保障标准与之前有所变化(以下预算增减变动原因相同不再赘述)。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巩义市人民法院2021年收入合计5654.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5654.8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巩义市人民法院2021年支出合计5654.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270万元,占57.83%;项目支出2384.8万元,占42.17%。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巩义市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5654.8万元,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与2020年预算相比减少7659.77万元,下降57.53%。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与2020年预算相比增加0万元,没有变化。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巩义市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5654.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万元,占0%;住房保障(类)支出223.3万元,占3.95%;公共安全(类)支出4942.3万元,占87.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370.4万元,占6.55%;卫生健康(类)支出118.8万元,占2.1%。 六、支出预算经济分类情况说明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17〕98号)要求,从2018年起全面实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根据政府预算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的不同特点,分设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和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两套科目之间保持对应关系。我院《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按两套经济分类科目分别反映不同资金来源的全部预算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我院2021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我院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为144.5万元与2020年预算相比增加55.5万元,增加62.36%。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8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与2020年预算相比增加0万元,没有变化。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30.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30.5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数比2020年减少3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与2020年相比增加90.5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6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与2020年预算相比增加0万元,没有变化。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情况 巩义市人民法院2021年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支出预算584.5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84.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84.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我院2021年预算项目均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项目产出、项目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预期完成的数量、实效、质量,预期达到的社会经济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0年期末,我院共有车辆3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其他用车1辆,其他用车主要是流动(巡回)审判法庭所用;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4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情况 我院没有负责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21年巩义市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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