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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167号
        原告张建成,男,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连科,封丘县赵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东举,男,1980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成与被告杨东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蒋建波
        审 判 员  赵俊峰
        人民陪审员  陈金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士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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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丘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