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选指导性案例]
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注册商标 假冒
裁判要点
假冒注册商标罪,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
基本案情
被告徐某某,男,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5日,河南省通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向被告徐某某订购泰隆牌减速机22台,价格合计为462600元。2008年9月18日,徐某某从江苏省泰兴市华源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订购了18台“华剑”牌减速机。徐某某将该18台减速机贴上伪造的“泰隆”牌标牌后于2008年9月19日销售给河南省通用起重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273300元。
裁判结果
封丘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徐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徐某某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判处被告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裁判理由
随着商标价值得到越来越多认同,企业创品牌的意识不断增强,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相伴而生。这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持均为不利,因此,应加强力度打击。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该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该罪客观上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比如行为人从未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即商标所有人未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许可行为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等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包括: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仅仅将第一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其余的以商标违法作出处理。在本案中,被告徐某某购买“泰隆”牌减速机标牌后,找人将其安装在了18台华源减速机上并对外销售,其行为符合情形①,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
最后,分析说明下本案成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而非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理由。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可能是伪劣商品,也可能不是伪劣商品。笔者认为,如果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不是伪劣商品,则仅需追究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又是伪劣商品,则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交叉竞合,当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处之。结合本案案情,被告徐某某的违法犯罪事实成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定性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