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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孙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关键词
出生医学证明 伪造
裁判要点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0条
基本案情
被告姜某某,女,1959年12月29日生,汉族。
被告孙某某,男,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
经审理查明:2011年来,封丘县南范庄姜某某诊所负责人姜某某,利用购买来的假出生医学证明,给在自己诊所分娩的婴儿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并联系在封丘县娄堤卫生院工作的被告孙某某加盖出生证明专用章,办理伪造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四份。同时,被告孙某某利用自己在娄堤卫生院掌管公章之便,伪造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两份。
裁判结果
封丘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姜某某在没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孙某某伪造《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姜某某、孙某某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的自首情节,根据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姜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孙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作案工具方正电脑一台、DPK800打印机一台予以没收。
裁判理由
该起案件触犯的刑事罪名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社会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本案涉及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出生身份证明的标志和法律文书证明,由医疗机构开具,是申报户口等必备文书材料之一,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的行为,所谓伪造,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证件,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证件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证件,又包括存在某一证件的情况下模仿其特征伪造另一假的证件;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证件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所谓买卖,即对证件实行有偿转让。本案案情即被告姜某某购买假出生医学证明,后联系被告孙某某,利用其掌管娄堤乡卫生院出生证明专用章之便,二被告共同实施伪造了“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造成户籍和人口管理的混乱,危害极大。
最后,依《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案被告姜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情节及悔罪表现,封丘法院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恰当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