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封丘县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调解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09-08-21 10:21:46


            为推动我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开展,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及时解决,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按照省市法院的安排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三个至上”的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和谐和工作大局,以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民生为重工业点,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定纷止争,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近期目标:通过开展调解年活动,推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配合机制的运行与完善,使人民调解成功率、诉讼调解成功率、调解协议的履行率、人民调解员、广大法官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的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各类诉讼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民转刑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我县辖区内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的纠纷、群体性纠纷得到有效预防和化解。

            远期目标:在大力强化诉讼调解,巩固完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配合机制的基础上,最终探索确立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相互衔接的多元化大调解工作格局和纠纷解决机制。

            三、工作措施

            1、按照全省法院调解年活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我院调解年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并与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将调解年活动的意义、要求、目标宣传到每一位法官、工作人员及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及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等参与调解年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对调解年活动进行宣传,为调解年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围绕深化马锡五审判方式、开展巡回审判、建立健全多元调解衔接配合机制等专题进行研讨,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多元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3、在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提倡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将诉讼调解与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等制度结合起来,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4、立案前调解。法院在立案接待时,要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告知诉讼风险,对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暂缓立案,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主管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社会影响的人士等组织或个人进行多元化调解。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但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纠纷,人民法院要向当事人作出解释说明,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时,及时将案件转送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做好调处工作。

            5、立案调解。由立案庭的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先行主持调解,引导当事人依法进行和解,对达成和解协议的,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在司法审查后,可以调解书的方式进行确认或准许其撤回诉讼。如果在半个月内不能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应及时将案件转入相关审判庭进行实体审理。

            6、开庭调解。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审判庭的法官要注意通过发挥庭审功能,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鼓励和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庭长、主管院长要参加案件的调解,层层化解矛盾。

            7、判前调解。在裁判文书签发后、送达前,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将人民法院认定案件的事实和依据、适用的法律及诉讼风险向当事人释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和解或一方当事人撤诉。

            8、送达调解、判后调解。在案件的送达阶段或宣判后当事人通过来信或来访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提出异议或疑问的,承办法官、合议庭要利用对当事人进行送达或判后答疑的程序,劝导当事人,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促进、鼓励当事人和解。

            9、执行和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有和解意愿或和解可能的,执行人员要适时开展调解工作,力争达成和解协议,并负责督促和解协议的履行。

           10、加大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调解力度,力争一审终了。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力度,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11、在坚持合法性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加大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力度。

           12、全院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调解年活动中的典型案例、先进人物及事迹进行宣传报道,扩大调解年活动的影响和实际效果。

           13、我院将对调解年活动开展好、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现场观摩学习,总结交流调解经验,对一些成熟的调解经验、做法、先进的调解理论,进行宣传推广,扩大效果,积极组织参加上级法院年底举办的调解年活动成果展示会。

           四、工作要求

            14、调解年活动期间,人民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不低于80%,全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调解率不低于60%。

            15、我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率不低于60%,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率不低于40%。

            16、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的调解率不低于10%。

            17、民事再审案件审查的调解率不低于15%。

            18、传统一审民事案件、一审行政案件的巡回审判率不低于25%,刑事自诉一审案件的巡回审判率不低于35%。

            19、立案庭及人民法庭要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人民调解窗口,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帐,完善工作制度,作好人民群众的来访接待、诉讼指导及纠纷调处工作。各人民法庭和其他相关部门可以探索尝试选聘一些退休法官、法律专家、专业人士及其他热心调解工作的人民群众担任兼职调解员,协助法院作好纠纷的调解工作。

            20、我院要把调解年活动与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巡回审判,落实司法便民、利民的各种措施结合起来,开辟调解绿色通道,简化立案、文书审签、送达等手续。

            21、我院要按照省高院与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配合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做好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衔接配合工作。要动员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会、妇联、劳动保障、民政等各个方面的办量,进行多元化调解。

            22、全院各部门要把调解工作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促进形成守法纪、知荣辱、讲文明的社会风尚。

            23、要坚持党委对调解年活动的领导,对于少数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调处难度大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主动向党委报告,寻求党委、人大、政府的理解与支持。

            24、全院要统筹兼顾调解年活动和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努力做到二者互相促进,齐头并进。 

            五、督促及考核

            25、我院将调解年活动的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作为衡量相关部门、审判人员的司法管理水平、司法业务能力、晋级晋职的重要指标。

            26、上级法院将通过组织“调解竞赛、调解能手、指导人民调解先进单位”等评比活动,推动调解年活动深入进行。

            27、我院调解年活动领导小组要建立本辖区调解工作台账,并将本辖区调解年活动进展情况、取得的效果、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每月报上一级的领导小组。

            28、上级法院将在2009年6月组织调解年活动的中期考核,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在2009年11月底组织对调解年活动的年度检查、考核。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思想认识不到位,活动要求及制度措施落实不够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于因排查调处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或发生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和个人,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责任。

            六、工作保障

            29、我院成立调解年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调解年活动的组织领导。调解年活动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一庭,负责日常工作。

            30、我院要加大对调解年活动的物质经费保障力度,积极向县委、人大、政府汇报,为巡回审判、诉讼调解,人民法院调解窗口、调解工作室的建设,争取专门的经费支持。对于人民调解组织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成功的案件,可以参照陪审费给予人民调解员一定的奖励或补贴。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667458 位访客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