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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胜扫黑除恶收官年丨多地法院集中宣判!助力扫黑除恶收官战!

        发布时间:2020-09-03 19:06:56



        阅读提示

        为实现“六清行动”目标,连日来,全省各级法院加大涉黑恶案件集中宣判力度,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高压态势,助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

        开封两级法院:集中宣判涉黑恶案件6案67人


        8月28日,开封市两级法院集中宣判涉黑恶案件6案67人,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高压态势,助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上诉人李某伟等17人涉黑案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伟等17人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兰考县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等10项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伟、李某军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高某亮等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伟、李某军、李某、李某国兄弟四人,在尉氏县洧川镇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一个层级清晰、骨干成员比较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05年至2018年期间,以李某伟、李某军为核心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多次以威胁、殴打、恐吓等暴力手段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41份,骗取国家税款八千余万元。该组织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欺压残害当地群众,严重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在洧川镇及洧川周边区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上诉人薛某锋等20人涉恶案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薛某锋等20人涉恶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上诉人薛某锋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上诉人薛某峰等19人分别判处七年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薛某峰等8人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上诉人薛某锋、薛某峰、李某、常某、孙某栋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虞城县及其周边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诈骗、抢劫等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薛某锋、薛某峰为纠集者,常某、李某、孙某栋、王某伟、张某海、王某设、裴某通、王某、杨某松、杨某涛、张某锋、张某森、焦某闻、祁某、贾某鑫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龙亭区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法院对以被告人赵某春等17人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组织、开设赌场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某春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三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对被告人赵某跃等16人分别判处八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万至一万不等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春为最大限度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纠集被告人赵某跃、杜某蒙、潘某辉等人,先后在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及周边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做伪证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赵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导致多名群众人身、财产权利遭受重大损害,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利益,严重破坏了祥符区城关镇及周边区域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尉氏县法院


        尉氏县法院对高某才等11人涉恶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才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其他10名被告人四年零十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责令被告人高某才、师某妮、高某帅退赔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两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高某才等人依靠家族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暴力、威胁、辱骂等手段,在尉氏县岗李乡水砦村及附近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高某才为纠集者,被告人师某妮、高某伟、高某帅、高某红等10人为成员的恶势力。该恶势力犯罪时间跨度较长,严重破坏了岗李乡水砦村及周边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开封市祥符区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法院对贾惠超涉黑案漏犯刘某威进行公开宣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威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威参加贾惠超等人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祥符区城关镇及周边一带实施开设赌场、抢劫、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经济、生活秩序。2016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威参与赌场“放冲”,并为追讨赌债伙同他人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


        兰考县法院


        兰考县法院对程某普涉恶团伙成员被告人左某涉恶案进行公开宣判。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左某伙同程某普、陈某龙(另案处理)等人在考城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辱骂、殴打他人,并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弄碎玻璃门,引起争吵、厮打,致他人轻微伤,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左某是该涉恶团伙成员,共实施犯罪一起违法两起。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开封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工作部署和上级法院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勇于担当,听令而行、精锐尽出、集中精力、攻坚克难。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黑恶案件127件639人,审结122件602人,结案率为96.06%,执行到位黑恶财产1.81亿元,发出司法建议书57份,移送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线索26条,有力推动“打治建”长效机制建设落到实处。薛允锋涉恶案被评为全省十大精品案件之一,徐俊亮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评为全省十一件优秀案件之一,多起案件被评为全市精品案件。经过艰苦努力,杞县法院将涉黑恶案件被告人王朋举名下1.6亿元财产全部执行到位,彻底铲除黑恶犯罪势力经济基础,《人民法院报》头版予以报道,社会反响强烈。开封中院被评为2018—2019年度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单位。

        永城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黑恶案件,判处41人


        8月31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对潘前进、朱红光、王啸龙为首的三起涉黑恶案件共41人,进行集中宣判。至此,永城法院已受理涉黑恶案件完成审判清零工作。随后,永城法院在执行指挥中心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永城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并发布三起涉黑案件典型案例。

        潘前进等11人涉黑犯罪案件


        1998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潘前进、潘千里与潘胜利(侦查期间病故)兄弟三人利用家族势力,长期盘踞在永城市西城区南园村,在社会上形成“潘氏三兄弟”称霸一方的强势地位。2008年至2014年,“潘氏三兄弟”为了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纠集武校师兄弟、发小、夫妻等10余人,通过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垄断永城市西城区西关区域房地产开发市场,并插手南关区域房地产开发市场。该组织成员比较稳定,层级比较分明,结构较为紧密。2014年至2019年,该组织利用长期以来非法积累的财富,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进行高息放贷、“套路贷”,在催收的过程中,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用获得的经济利益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永城市社会生活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潘前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传播淫秽物品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潘千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刘向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葛永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该案涉案财产依法处置。


        朱红光、黄亚飞等2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被告人朱红光、黄亚飞在非法经营虞城至昆山、上海长途客运班线的过程中,纠集被告人林静静、林帅、黄茂蓬、史彦峰、杨俊杰、李秀贵、刘明旗、申海霞、高士礼、史彦伟、卢柯、杨资、朱珍冰、李自来、许新堂、赵秋花、辛东旭等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非法经营、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

        被告人黄亚飞犯非法经营罪、犯妨害公务罪、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犯,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朱红光犯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犯,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至四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另外3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该案件涉案财产进行依法处置。


        王啸龙等5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


        被告人王啸龙、黄兴、宋禾雨、曹鹏飞等人自2015年以来,分别出资十万至五十万元不等的资金,共同成立永城市合众智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以经营广告生意为幌子,实施小额高利放贷之实。后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谢言衡出资加入该公司。被告人王啸龙、黄兴、宋禾雨、曹鹏飞等人亲自或让公司员工以无抵押无担保为诱饵,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散发名片招揽急需使用现金的客户,或者经赵先进、王欣、孟中平介绍急需使用现金的客户。被告人王啸龙、宋禾雨、黄兴、曹鹏飞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采用欺骗的方式,以行业规矩为由,诱骗客户签订“虚高短期借款协议”,扣除当月的“砍头息”,即利息和手续费,将剩余借款交付借款人,并要求借款人按借条上书写的借款金额打收到条,完善所谓的“证据”。当急需使用现金的客户不能偿还高额利息和本金后,王啸龙、黄兴、宋禾雨、曹鹏飞、谢言衡等公司成员采用欺骗、滋扰、纠缠、虚假诉讼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协议上的本金及利息,在实施上述行为的过程中,他们分工明确,相互配合,逐渐形成了以王啸龙为首要分子,以黄兴、曹鹏飞、宋禾雨、谢言衡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违法犯罪,严重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妨害了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了永城市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

        被告人王啸龙犯虚假诉讼罪、犯诈骗罪、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犯,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黄兴犯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犯,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涉案财产依法处置。




        永城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截至2020年8月31日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11件96人,其中已审结11件,判刑96人,其中十年以上15人,5年以上(含10年以上)43人,目前该院已受理的涉黑恶案件已经全部审结。

        许昌建安区法院:对两起涉黑恶案件22人集中宣判


        8月31日,许昌市建安区法院依法对杨某占等20人涉黑案件、张某伟等2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系韦某奎涉恶犯罪集团案漏犯)进行宣判,标志着建安区法院涉黑恶案审判阶段“案件清结”!

        杨某占等20人涉黑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杨某占以经商为掩护,先后笼络、纠集被告人蔡某超、张某丽等20余名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通过口头制定组织纪律,逐渐形成了以杨某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注册成立砖厂、餐饮公司、娱乐会所、足疗店等经济实体为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并通过多次殴打、恐吓、暴力威胁、滋扰等非法手段为经商活动“保驾护航”。该组织成员在鄢陵县城及周边村镇等地多次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给当地群众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法院判决,杨某占等20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分别判处23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85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杨某占、蔡某超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某占剥夺政治权利5年。


        张某伟等2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系韦某奎涉恶犯罪集团案漏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伟、杨某召知道或应当知道与韦某奎(已判决)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其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属于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2014年7月,被告人韦某奎为迫使某公司还款,先后组织马某豹、韦某某、贾某鹏(以上三人均已判决)、张某伟、杨某召等人,用车辆堵住公司大门,并用喊话器反复播放侮辱性语言,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和形成心理强制,情节恶劣。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杨某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今年以来,建安区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省扫黑办及市、区和上级法院扫黑除恶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按照“六清”工作要求,顺利完成对杨某占等20人涉黑案、韩某合等5人涉恶势力犯罪案、韦某奎等8人(含张某伟、杨某召)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审理宣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显着成效。建安区法院将继续保持决战决胜的姿态,以“黑财清底、颗粒归仓”为重点,落实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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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出处: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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