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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丘县人民法院专项执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20 08:57:05


        为加强专项执行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项执行救助资金是指经批准专门用于申请执行人特别困难、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当事人的救助经费。

          第二条 专项执行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上级部门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各界的捐助;

          (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司法救助的执行案件主要是由我院执行的以下案件: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

          (二)交通肇事赔偿执行案件;

          (三)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执行案件;

          (五)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执行案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一)申请人必须是我院未结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及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社会保障线的;

          (三)申请执行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家庭被当地政府确定为特困户的;

          (四)其他情况需要救助的。

          第五条 执行部门认为案件当事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第六条 案件当事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执行部门应当指导其提交以下材料,并负责审查核实:

          (一)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

          (二)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失的证明;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

          (六)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救助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完整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执行部门审查核实后,结合案件办理情况、申请人获得赔偿情况、被害人伤残、疾病情况等形成书面报告,提出救助建议,同申请材料一并转交救助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逐件登记后,移交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第九条 救助金的具体数额,应当综合以下因素确定: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第十条 司法救助金额应在《意见》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申请人困难程度合理确定,

          严格执行救助标准;对相同或者类似情况同等对待,确保救助公平。

          对于确需提高救助标准的案件,由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研究确定,但救助金额不得超过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

          第十一条 财务室持本院作出的司法救助决定书及有关材料,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到财政部门申领司法救助资金。

          第十二条 救助金以财务转账为主,必要时执行部门可以与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财务室协商负责发放。

          救助金一般应当一次性发放。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发放或分期发放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备案。

          发放救助金,执行部门应当按照《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救助申请人制作笔录。

          第十三条 专项执行救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体制管理使用,并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专项执行救助资金每年年底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报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财务室应当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就本院上一年度专项执行救助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向本院司法救助委员提交面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封丘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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