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肇事逃逸 全责 自首
裁判要点
被告人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被告人案发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并就民事部分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8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常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VUXXX五菱牌轻型货车,沿S22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封丘县境48公里处,将先前发生事故后在路面打电话报警的被害人宋某某撞到,致宋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常某某驾车逃逸,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常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
裁判结果
封丘县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豫0727
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在肇事后逃逸,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常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就民事部分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结果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