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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卖淫罪,是否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发布时间:2015-10-30 10:46:29


           【案情】

            被告邱某某,又名老邱、小邱,男,42岁,汉族,本科毕业。

            被告张某,女,26岁,汉族,小学毕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4月份,被告人邱某某、张某在常某经营的郑州市某国际夜总会担任公关副总、客户经理期间,分别介绍卖淫女卖淫二次以上,从中谋利。

           【审判】

            封丘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张某利用本单位的条件介绍她人卖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邱某某辩称其没有介绍卖淫行为,因缺乏相关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邱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邱某某的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邱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邱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缺乏相关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邱某某、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张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评析】

            这是起典型的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并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由此可见,介绍卖淫罪是一种行为犯,不以是否要求营利为构成要件。

            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以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该罪的,从重处罚。本案件的被告邱某某系郑州市某国际夜总会公关经理,被告张某系郑州市国际夜总会客户经理,从证人证言中可知,两被告利用国际夜总会给客户提供裸陪、刷快餐、包夜等色情服务,为卖淫女和嫖客从中介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罪因“情节严重”与否,量刑起点不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一般指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五)其他严重情节。其中,“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据此,本案被告邱某某、张某的犯罪行为尚不构成严重情节,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量刑把握准确到位。

        责任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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