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选指导性案例]
陈宝霞与王立强承揽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承揽合同 瑕疵担保
裁判要点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3条、255条、262条、263条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原告为被告家安装电、水管和暖气。双方约定按照该平方计算工钱。材料由原告负责,被告另出材料钱。原告为被告安装好水电后,被告又让原告为其安装暖气。第一次安装暖气是用来醒馍,后为了在原有基础上供另外一个房间取暖,原告让被告加了一个循环泵。半年后,被告又让原告改造,原告没有去。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安装费338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由于暖气不热,被告另行找了安装队为其安装暖气炉,花费3128元。一年之内,原告提供材料并安装的水管、水龙头、压力罐等均生锈。
裁判结果
封丘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陈宝霞根据被告王立强的要求提供材料并为其安装水电暖,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本案原告)交付了工作成果,定作人(本案被告)应给付报酬。但是,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结合本案,原告陈宝霞虽然为被告王立强安装完水电暖,但其提供材料并安装的水管、压力罐、水龙头等设备在一年之内生锈,质量并不符合要求,被告王立强可以要求原告修理、重作、减少报酬。鉴于原告没有进行修理、重作,导致被告另行找人安装暖气炉并花费3128元,原告陈宝霞应当适当予以赔偿,本院酌定原告赔偿被告8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判决被告王立强支付原告陈宝霞水电暖安装费用2500元。
裁判理由
本案是起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案。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较为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本案原告),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本案被告)。
这里重点分析下承揽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承揽人而言,即本案原告陈宝霞,应按约定完成工作,这是其首要义务,也是她有权利主张酬金的对价。需要强调的是,承揽人还需承担对其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责任,即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原告陈宝霞交付完成了水电暖安装,但是其安装的取暖设备不能取暖,被告要求其修理改造时,原告的不作为致使被告又雇佣别人二次安装,并花费3128元。同时,由原告陈宝霞提供并安装的水管、压力罐、水龙头等设备在一年之内均生锈,其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故法院酌定原告赔偿被告880元的损失合情合理,有法有据,经折抵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酬金3380元,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陈宝霞水电暖费25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并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