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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印行为,什么情形下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5-07-23 17:40:27


        [备选指导性案例]

                                            李某某、董某侵犯着作权案

            关键词

            着作权    罪与非罪

            裁判要点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着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成立侵犯着作权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董某,女,1983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以来,为非法营利,被告李某某、董某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在封丘县城关乡徐寨村北地路西非法印刷图书。2013年12月30日,封丘县公安局对该非法印刷厂进行查处,现场扣押《中招试题详解暨中招复习指南》、《快乐假期》等辅导材料共计39891本。

            裁判结果

            封丘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董某均已构成侵犯着作权罪。被告李某某、董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董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李某某、董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故判决:

            被告李某某犯侵犯着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董某犯侵犯着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裁判理由

            这是起典型的侵犯着作权刑事案。着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鼓励人们创作和推广智力成果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对于那些严重侵犯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则通过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有效惩治。

            那么,何为着作权?着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着作权包括五个方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享有的着作邻接权。侵犯着作权,不仅是对上述着作权及有关的着作邻接权的直接侵犯,还破坏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本案中,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的非法出版物中,送审鉴定的样本《高中作文万能素材》、《天然药物化学》均属于侵犯他人着作权的盗版物,二被告的行为显然侵犯了他人的着作权。

            接着,谈论下侵犯着作权的罪与非罪问题。是不是所有侵犯着作权的行为均认定为违法犯罪事实呢?答案是否定的。侵犯着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17条详列了四种侵犯着作权的犯罪行为,其中明确“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可以构成犯罪。本案被告李某某、董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一处偏僻地雇人秘密地违法印刷复印他人的文字作品并对外出售,鉴于涉案盗版书本共计39891本,被告的行为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应以侵犯着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案系自然人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当然,共同犯罪中依据主、次作用,量刑也应做出区分。

        责任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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