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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风国诈骗、职务侵占案

          发布时间:2015-06-25 08:47:49


        [备选指导性案例]

            周风国诈骗、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便利  

        裁判要点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1条

        基本案情

            被告周风国,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原任封丘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信贷员。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被告周风国以能为被害人卢某某、贾某某办理养老保险的名义,骗走卢某某2.69万元,骗走贾某某2.5万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又查明自2003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周风国多次利用别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印章编造虚假用途贷款,用于做生意等它用,涉案金额达236.5万元。

                           裁判结果

            封丘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周风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被告周风国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在诈骗罪中,被告周风国案发后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在职务侵占罪中,被告周风国多次实施犯罪,数额巨大,案发后拒不退还,依法从重处罚;被告周风国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

            判处周风国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周风国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周风国的违法所得236.5万元予以追缴。

                        裁判理由

            这里重点介绍下职务侵占罪罪名。

            首先,简单区分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不同。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两者明显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特别强调“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那么,农信社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吗?农村信用社属于集体金融机构或者说是社区性的地方金融机构,有的已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已失于集体性质,属于按公司化运作的地方股份金融机构或股份合作金融机构,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很显然,本案被告周风国(原农信社信贷员)应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其次,分析下职务侵占罪的主客观要件等。职务侵占罪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和处分。本案被告周风国通过欺骗手段,利用别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印章,编造虚假用途的贷款,用于自己做生意等,主观的犯罪动机不容狡辩。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强调“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比如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本案被告周风国,原农信社信贷员,其相当熟悉信贷政策有关制度、原则及业务操作规程,对于一笔贷款应具备的条件、限额、法律程序审查也相当熟悉,更清楚要对贷款客户的资信及偿还能力进行审查,要审查相关担保抵押的合法性等等。而被告周风国就当然地伪造了一系列虚假贷款手续,将涉案金额达236.5万元的贷款占为己用,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责任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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